新冠肺炎疫情下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合同关系管

发布时间:2020-02-10 16:26 浏览次数:857

致:尊敬的客户、社会各界朋友

万众一心,共抗疫情,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使得2020年的春节与以往都与众不同。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导,旨在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这个“不断充值的春节长假”、“躺着在家也能为国家做贡献的特殊时期”,齐岳律师对新型冠状病毒所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希望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按照时间顺序梳理一下相关政策: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社部函〔2020〕11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2020年1 月27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人社发〔2020〕3 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

 

2020年1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字〔2020〕10号: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

 

 
 

知道大家没有耐心全部看完所有的政策,所以大家关心的干货在下面:

 

问: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怎么办?

 
 
 齐岳律师答: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问:
 

2.因疫情导致职工不能上班,工资怎么发?

 齐岳律师答: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

问: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工资怎么发?

 齐岳律师答: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问:
 

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怎么办?

 齐岳律师答: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问:
 

 5.企业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齐岳律师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
 

6.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齐岳律师答: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
 

7.因疫情不能提起劳动仲裁怎么办?

 齐岳律师答: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如果看上面也觉得字太多不想看,那么就给大家看个表格,这是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版本哦!

 

         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日期

 时间安排

      政  策  解  读

 

1月24日(除夕)

 

调休放假

1月19日上班调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企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至初三)

 

法定休假日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至初六)

 

调休放假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企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至初九)

 

 

国家延长

春节假期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一条之规定,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月3日—9日(正月初十至十六)

 

 

 

 

 

 

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1.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为休息日的,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月10日之后(正月十七之后)

 

 

 

 

 

 

 

措施解除

复工后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二)、(三)项之规定:

1.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备注:1.以上时间节点按现行国家、省、市采取紧急措施有关通知要求排列,如国家、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及劳动关系问题处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一)项及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3.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政策确定。

 

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武汉加油,中国加油!武汉必胜,中国必胜!

                          

     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