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按照时间顺序梳理一下相关政策: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社部函〔2020〕11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2020年1 月27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人社发〔2020〕3 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
2020年1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字〔2020〕10号: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
知道大家没有耐心全部看完所有的政策,所以大家关心的干货在下面: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怎么办?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因疫情导致职工不能上班,工资怎么发?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工资怎么发?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怎么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5.企业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6.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因疫情不能提起劳动仲裁怎么办?
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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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时间安排 |
政 策 解 读 |
1月24日(除夕) |
调休放假 |
1月19日上班调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企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
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至初三) |
法定休假日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
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至初六) |
调休放假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企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
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至初九) |
国家延长 春节假期 |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一条之规定,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
2月3日—9日(正月初十至十六) |
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 |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1.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为休息日的,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
2月10日之后(正月十七之后) |
措施解除 复工后 |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二)、(三)项之规定: 1.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
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