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岳案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0-08-28 16:10 浏览次数:496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的一天,高某某驾驶电动两轮机动车沿着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村原小学北侧路口处左拐时,遇到徐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高某某、徐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高某某、徐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高某某及徐某某均去往医院住院治疗。
徐某某出院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一处,后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某(事发时高某某系未成年人且无收入来源)及其父母承担赔偿损失。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法院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为由,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律师解说
本案实际是机动车与电动车(在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将当事人高某某所骑行的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双方在事故发生中各自存在过错,均有治疗花费产生。
在本案中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关于是否应当投保交强险以及电动车侵权是否按照交强险规则赔付问题,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按照法律规定,电动车系经鉴定认定为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范机动车的法律法规来实施,上路需要投保交强险,驾驶员需要具备相应驾驶资格。但是,实践中,电动车绝大多数不能投保交强险,没有一个畅通的渠道去办理交强险,而且往往也不按照机动车去对待,不需要挂牌,也不需要机动车驾驶资格。这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尴尬境地。由于交强险的功能价值及保护受害人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赔偿不是按照责任划分为依据,具体到本案当中,假若按照机动车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话,将大大加大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而相反,不按照机动车对待将对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利。
由于以上问题,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建议双方能调解解决,经多方沟通。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顺利结案,取得良好结果。

延展阅读
实践中,有许多车辆是未投保交强险的,这些车辆包含经过鉴定认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更多的是广大农村地区的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等。而且,这些车辆通过借用等由权利人允许他人驾驶的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此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怎么承担责任呢?
       发生交通事故后会首先由侵权人按照交强险限额的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按照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车辆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的话,因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也将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温馨提示

为人,衣食住行,而出行乃几乎每个人每天都要从事的日常活动。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各种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日新月异,而出行风险也在加大。因此,大家人车出行一定不要“带病”上路,做到谨慎安全通行

 

律师简介

刘立菲律师
保险和交通事故部主任

电话(同微信):13345008130

邮箱:llfgb02@163.com
 

 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山东理工大学法学、文学双学士。执业期间于中国人民大学进行过系统化合同法律实务培训并结业。律师执业经历5年,共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三百余起、刑事案件数十起,尤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纠纷、刑事案件辩护及保险合同纠纷。为多家政府单位、保险机构及企业提供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