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股东及公司各应履行

发布时间:2020-09-04 10:02 浏览次数:445
 

 

 

 

 

 

公司法案例

 

 

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股东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公司又应该履行什么义务?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讲解。

 

 

 

基本案情

 

张某和李某均系青岛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6年,张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张某将其在青岛A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李某。
协议签订后,李某因资金困难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亦未协助张某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争议焦点

 

1、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齐岳律师观点

 

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协议签订后,李某作为受让股东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未协助张某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协助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履行协助张某、李某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三条 :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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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绍娜 律师

中共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

律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电话:13963995151

   邮箱:13963995151@163.com

 

       

青岛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公司法、合同法高级研修班结业。青岛市律协公司专委会委员、市南区公司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市南区女律师、青年律师与文化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先后被评为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优秀律师等。     

 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具有23年法律服务工作经验,经办了二千多起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近七年来专注于对公司法、商事合同、建筑房地产、政府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办理过内外资企业整体收购、土地房屋资产转让、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出资责任纠纷、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公司内部股权治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及索要工程款、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等专项法律事务;担任多家政府、行政单位、房地产及工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02

 

 

 

谷亚南
电话:15863474269
邮箱:15863474269@163.com

 

       青岛大学法学、历史学本科学士学位,中共党员,现为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