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岳律师办理的涉嫌帮信罪案件无罪辩护成功

发布时间:2023-01-30 10:35 浏览次数:951

基本概况

     委托人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宁波某公安分局经过侦查后,将案件移送宁波某检察院审查起诉。委托人王某取保候审期间于2022年3月委托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进行辩护。齐岳所刑事团队经过认真查阅卷宗,多次会见委托人了解案件相关细节,认为委托人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并向检察院提交了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就案件关键细节积极同办案检察官沟通,最终宁波某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案件退回宁波某公安分局。随后侦查机关对王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并通知王某申请退回取保候审保证金,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情回顾

       委托人王某拥有一家网络公司,经营出售域名业务。2021年12月,宁波某公安分局联系到王某,说其公司名下域名站点涉嫌诈骗他人钱财,让其配合调查。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委托人王某明知域名购买人实施诈骗行为,仍将域名出售给对方,以王某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委托人联系我所后,对此案件非常忧虑,因案件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接下来即将进入审判阶段,委托人担心如对其做出有罪判决,不仅自己面临牢狱之灾,还将对自己的两个孩子今后的成长和工作造成不良的影响,要求刑事团队为其力争无罪。

       我所接受委托后,由刑事部主任杨世清律师带领刑事团队接手案件,在平复委托人情绪后,于当日立即安排团队人员联系到宁波某检察院。经过初步沟通后,于次日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阅卷申请。拿到卷宗后,刑事团队经过分析发现,案情比较复杂,卷宗中的多次笔录,对委托人极为不利,为委托人争取无罪的机会极为渺茫。后杨世清律师先后多次约见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仔细盘桓案件细节,在厚厚的案卷中抽丝剥茧,复盘对委托人有利的各个环节。经过审慎研究,结合团队成员熟悉互联网的优势,团队先后研究了近10个版本的不同的无罪意辩护思路。经过多次研判分析,确定最终方案后,及时递交给了具体办案检察官,后续安排团队人员定时和检察院沟通案件进度,及时了解检察院的办案意见。

       最终宁波某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于2022年5月将案件退回宁波某公安分局。后公安机关于2022年6月以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为由对王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并通知王某申请退回取保候审保证金。委托人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放下。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杨世清律师带领刑事团队细心研究案件细节及相关法律规定,撰写了近10份法律意见书,从各个方面充分阐释了委托人不构成诈骗罪及帮信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向检察院提交的委托人无罪的法律意见书,也获得办案检察官的认可。案件办理结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使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入罪。2019年11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