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2年起巩某某到青岛某公司工作,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因巩某某在青岛某公司工作至今,没有被安排带薪休年假也没有被给予不休带薪年假的工资报酬,故要求与青岛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给予经济补偿。另因2012年10月23日11时许,巩某某在车间工作时被机器挤伤左手食指,经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巩某某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工伤认定。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巩某某伤残十级。青岛某公司已经支付巩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巩某某向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带薪年假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争议焦点
1.主张带薪年假工资是否有事实依据;2.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法律依据;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由单位支付。
齐岳律师代理意见:
· 被申请人青岛某公司已经依法安排申请人休带薪年假,申请人巩某某主张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无事实依据。
· 申请人主动要求辞职的,现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 申请人已经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
法院裁判结果:本案双方调解结案,被申请人青岛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巩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21000元。
简要点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当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在举证方面,带薪年假的举证通常较为困难。若单位已经为劳动者投五险,则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若单位未为劳动者投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都由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