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6 12:14 浏览次数:646
案件简介:原告和被告系邻居,2012年10月24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家的暖气片跑水,造成原告位于××市某小区6号楼3单元202室的木地板、空调、微机、日常用品都被水给浸泡,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直接经济损失达36200元,其中财产损失21600元,搬家费用2次共计1000元,房屋受损期间的租赁费800元/月×17个月共计13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评估费用。经核实暖气片跑水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第二被告,但事发时第一被告在该房屋居住。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承担经济损失,但被告拒绝偿付。情出无奈,特具状起诉,恳请贵院依法做出公判。

承办过程: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要求赔偿财产损害3万多元。两被告辩称,原告楼上的房屋原为第一被告林某所有,第一被告将房屋出卖给第二被告贾某,且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了第二被告贾某,因第一被告林某未及时搬出,两被告口头约定由第一被告林某暂时居住使用。在暖气片跑水的当天,第一被告林某所居住的房屋家中无人,该房在门外走廊处有一个控制供暖的阀门呈关闭状态,由于供暖部派遣的人员擅自打开了该控制阀门,导致室内的暖气片鼓裂,造成跑水,此后果应由供暖部门承担。基于原告受损情况,原告向法庭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委托相关机关对原告损失进行价格评估。

代理词: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林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由于被告林某家的暖气片跑水,造成原受告财产受损,被告林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10月24日上午11点左右,供热公司在小区供热试压时,因第一被告林某的有的××市某小区暖气片泄露跑水,渗漏到原告居住的房屋,致使原告部分财产受损,至今原告都无法居住,更没有得到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的漏水是因被告过错造成的,理应承担责任。诉讼中,原告申请评估财产损失,经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该中心于2013年3月8日出具结论,评估结果因漏水给原告××市惠中小区6号楼2单元202户直接损失为21600元,鉴定搬家费用为500元/次,共两次1000元。加上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房屋维修完毕17个月来计算,租赁费共计13600元,总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200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造成严重损失,事隔八个月也未得到解决。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由于第一被告林某家的暖气片跑水,造成原告财产受损,第一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虽然是楼上房屋的所有人,但没有使用该房屋,也没有管理暖气片的义务,故对原告的损失,第二被告贾某不应承担责任。

简要点评:我们在解决房屋发生渗漏时,解决的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由于房屋渗漏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决定了法律关系形成的不同,从而也决定了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处理房屋渗漏所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