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市场主体中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现象频频出现。董事如何提出辞职?公司如何解除董事职务?
李某系甲公司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前因甲公司经营不善,致使李某被税务机关列为失信人员,后李某向甲公司提出申请辞去其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但甲公司表示不同意李某辞去执行董事职务,亦不同意变更公司登记。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甲公司聘任李某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关系。
李某能否辞去执行董事职务?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
记者:《规定》有关董事职务无因解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是否会影响董事的正常履职?
答:《规定》廓清了公司与董事的关系,明确了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我国公司法中仅规定了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我国公司法上,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统一认识,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既然为委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
无因解除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为平衡双方利益,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应合理补偿,以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从本质上说,离职补偿是董事与公司的一种自我交易,其有效的核心要件应当是公平,所以本条强调给付的是合理补偿。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因解除合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本条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了相应指引。
三、(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中证万融公司、曹凤君公司决议纠纷案对于公司与董事的关系以及董事职务的解除也符合《规定》中的上述观点。
该案再审争议焦点其中之一为金恩淑、蔡孟杰、曹凤君在参加320会议时是否具备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资格。
最高法审判意见指出,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金恩淑、蔡孟杰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和11月11日向世纪盛康公司提交了关于辞去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职务的辞职书。赵丙贤系世纪盛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代表世纪盛康公司,因其认可已经收到该两份辞职书,故金恩淑、蔡孟杰的辞职已经生效。金恩淑、蔡孟杰在辞职时虽表示“望公司批准”,以及中证万融公司虽在金恩淑、蔡孟杰辞职后作出召集世纪盛康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免除其董事职务等意思表示,但均属相关主体对公司与董事法律关系性质以及董事辞职何时生效的法律认识偏差,不影响金恩淑、蔡孟杰辞职生效。综上,320会议召集于2014年,而金恩淑、蔡孟杰在2011年底即已经不具备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资格,依法不应享有320会议的召集提议权和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