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向李四出借款项60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还款到期日为2018年9月25日。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付,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李四返还借款本金,并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24%/年的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李四归还本息之日止。
在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情形下,如何计算借款期限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1、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2、出借人与借款人虽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仍应予支持,超过年利率6%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3、李四应偿还张三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