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岳公司法研讨组——股东责任篇

发布时间:2019-08-26 17:07 浏览次数:582

基本案情

 
A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系其自然人股东。为扩大经营规模,A公司从B银行处贷款100万元,用于机器生产。A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将A公司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王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王某是否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齐岳律师观点

 

王某应当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系其自然人股东,王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参考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