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岳公司法研讨组——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31 09:56 浏览次数:527

基本案情

青岛市XX银行(下称“XX银行”)与青岛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咨询公司”)、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XX法院民事判决,判令咨询公司偿还XX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张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令张XX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咨询公司追偿。

张XX行使追偿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咨询公司财产,因咨询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31日,张XX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咨询公司的股东李XX为被执行人。另查明咨询公司在2016年9月14日办理了注销登记,股东李XX将30万元借款转入自己名下,用于炒股。

 

争议焦点

股东李XX能否做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偿还义务?
 
 

齐岳律师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依法清算后才能注销公司。本案咨询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且股东李××无偿接收30万元公司财产,因此在公司已经注销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李××为被执行人承担偿还义务。

 

裁判结果

裁定追加李XX为本案被执行人。

 

法律参考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八十一条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