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第二条张某向某置业公司购买即墨市不动产一处,房屋建筑面积为91.27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房屋总价款为547620元。第十一条甲方(某置业公司)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张某),除不可抗力外。第十二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张某于2014年5月31日交清全部购房款,涉案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
张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张某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当于2015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付,应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应按照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支付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某置业公司应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以54762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支付张某违约金。
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19988元(547620元*0.01%*36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