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岳劳动法研讨组——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发布时间:2019-10-15 15:18 浏览次数:481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自身过失行为,可能造成三种损害结果:造成自身损害、造成他人损害、造成用人单位损害。造成自身损害的,按工伤保险制度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雇主责任制度处理;造成用人单位损害的,则需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单某系青岛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因其自身严重失误,造成公司一台加工设备损坏。公司为修复损坏设备支付维修费6万元。后公司以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扣发了单某当月全部工资5200元,并决定以后继续扣发单某每月的全部工资,直至弥补公司的全部损失,以上决定公司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了单某。单某对此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单某因自身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能否直接扣发其每月全部工资用以弥补公司损失?

 

齐岳律师观点

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因自身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工资,但不能超出一定限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单位每月扣除劳动者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因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该损失可用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可以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20%,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参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