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岳侵权责任研讨组——死亡赔偿金篇

发布时间:2019-10-15 15:19 浏览次数:515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0日中午12时10分许,李某驾驶鲁XXXX轿车沿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某社区路口时,与唐某某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马路时相撞,致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与唐某某各自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万商业险及不计免赔。唐某某未婚无子女且父母均已过世,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早已过世,同胞兄长唐某乙也已过世。现唐某乙唯一继承人儿子唐某甲(唐某某之侄子)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三十余万元。
 

争议焦点

唐某甲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
 

齐岳律师观点

唐某甲可以作为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的损失,但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中唐某甲系死者唐某某的侄子,并非唐某某的近亲属,因此唐某甲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唐某甲为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驳回唐某甲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参考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办]发[1988]6号】》

第十二条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