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
1. B公司于2015年8月10解除与丁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 B公司是否要支付丁某某在医疗期间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齐岳律师观点
2015年5月31日B公司与丁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到期,B公司未对双方劳动合同是否续签及时作出决定,而是继续为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至同年7月,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存续,且在丁某某处于医疗期间,B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丁某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丁某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B公司应支付丁某某在医疗期的工资。B公司未支付丁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理应支付相应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延展阅读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协商一致,应当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协商不一致,到期不续签则面临着是否需要补偿问题,得分两种情况来看:
1.如用人单位不续签,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2.如劳动者不续签,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工资待遇,劳动者仍不续签,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用人单位降低原工资待遇,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律师简介
邮箱:103941266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