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乘坐公交车发生人身损害,公交公司承担

发布时间:2021-10-22 10:16 浏览次数:454

       导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绿色出行的首选,但在乘坐公交车时,有时也会遇到司机紧急刹车或者车内湿滑导致乘客滑倒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等引起乘客受伤的事故。那么,万一当发生旅客伤亡时,承运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引入:
       2019年,张某在乘坐公交车去往汽车站的路上,公交车与社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锁骨骨折并手术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社会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社会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并不计免赔。
请求权的选择:
        乘客因乘坐公交车发生人身损害,基于承运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时,乘客可以择一请求赔偿。
案件办理:
       本案经与当事人沟通后选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一案由,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由社会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险范围内共计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余万元。
齐岳观点:
       不同的案由,可主张的赔偿项目不同,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乘客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案由主张权利。同为上述案例,假若社会车辆方无能力赔偿损失的话,则宜选择运输合同或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公交车的运营主体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律师简介

孙绍兵 

律师创始合伙人、监事会主席

 电话(同微信):13708991959     

擅长专业领域: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保险合同,房地产收购,税收筹划,建筑工程纠纷,民商事合同等。

       大学本科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合同法、ppp法律事务研修班结业。中国共产党党员,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监事会主席、专职律师。先后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即墨区十佳律师、青岛市即墨区十优律师。为数十家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建筑工程等诉讼案件并代理过多起股权收购、房地产收购、税收策划等非诉讼案件,有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入的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