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中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10-25 11:20 浏览次数:499

关键词
       刑事/转化型抢劫/盗窃
裁判要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转化型抢劫必须出于抗拒抓捕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基本案情
       2016年,犯罪嫌疑人王某入室盗窃获取现金2000元,在离开时与回家的房主受害人李某遇个正着;李某上拉住王某的挎包带阻止其逃离,王某拽开包带将受害人李某摔倒在地随即逃离,造成李某轻微伤。王某在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与受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受害人李某42300元;后检察机关以转化型抢劫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齐岳律师观点
       转化型抢劫必须出于抗拒抓捕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造成足以改变盗窃行为性质后果,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抗拒抓捕”,只能认定为“逃避抓捕”,其拽倒受害人的行为并非是针对受害人的人身采取暴力行为,而是因为被抓获后害怕挣脱夺门而出从而摆脱阻拦的受害人,尽管造成了受害人轻微伤的法律后果,但是暴力的性质显著轻微,转化型抢劫毕竟不同于标准抢劫罪,其作案的动机和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对其暴力程度应有所限制,并准确界限“抗拒抓捕”,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足以改变盗窃罪的性质,不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律师简介

陈 华 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青岛九三即墨委员会支设副主委 

电话(同微信):13793212201

邮箱:115467293@qq.com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不良资产处置、企业不良经营风险筹划等

座右铭:踏踏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

       陈华律师,本科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电子商务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曾在基层法院从事近八年民商事审判辅助工作,实践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不良资产处置、企业不良经营风险筹划等领域研究,担任青岛市多家事业、企业法律顾问、行政执法法律服务讲师团成员。
       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承“永远把当事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争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这一理念,凭借专业技能和多年审判经验,获得了客户的认可与好评。
       经典案例:玫瑰小镇杀人埋尸案、王某盗窃转化行抢劫案、平度博鑫洗码案、即墨富尔玛家居楼整体转让项目、即墨成津皮革整体楼转让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