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现实生活中,车主将车辆出借给家人、朋友驾驶的情况非常普遍,但在出借过程中,有时也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等。那么,万一当发生事故时,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引入:
2010年,张某将自有的一辆私家车出借给朋友李某使用,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100万元并不计免赔。李某在回家的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直接财产损失132000元。该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2000元,李某垫付5万元。后第三人起诉至法院。
民事责任认定:
张某无责任,第三人无责任,李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
本案中,李某非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是,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无责任,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否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共计赔偿第三人13万元(其中李某垫付5万元部分,直接支付李某,剩余8万元直接支付第三人)。
齐岳观点:在现有的机动车保险制度下,车辆保险所体现的是“随车主义”,而不是“随人主义”,因涉保车辆的驾驶产生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案例拓展:
1、出借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需要担责的情形。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商业险可能拒赔的情形。
(一)酒驾、毒驾、无证、逃逸;
(二)改变车辆用途;
(三)其他可能拒赔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车主将车辆出借给家人、朋友驾驶的情况非常普遍,但在出借过程中,有时也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等。那么,万一当发生事故时,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引入:
2010年,张某将自有的一辆私家车出借给朋友李某使用,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100万元并不计免赔。李某在回家的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直接财产损失132000元。该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2000元,李某垫付5万元。后第三人起诉至法院。
民事责任认定:
张某无责任,第三人无责任,李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
本案中,李某非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是,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无责任,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否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共计赔偿第三人13万元(其中李某垫付5万元部分,直接支付李某,剩余8万元直接支付第三人)。
齐岳观点:在现有的机动车保险制度下,车辆保险所体现的是“随车主义”,而不是“随人主义”,因涉保车辆的驾驶产生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案例拓展:
1、出借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需要担责的情形。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商业险可能拒赔的情形。
(一)酒驾、毒驾、无证、逃逸;
(二)改变车辆用途;
(三)其他可能拒赔的情况。
律师简介
刘立菲
合伙人、保险和交通事故部主任
电话(同微信):13345008130
邮箱:llfgb02@163.com
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山东理工大学法学、文学双学士。执业期间于中国人民大学进行过系统化合同法律实务培训并结业。律师执业经历5年,共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三百余起、刑事案件数十起,尤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纠纷、刑事案件辩护及保险合同纠纷。为多家政府单位、保险机构及企业提供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