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东风公司与顺水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东风公司欠顺水公司货款50万元,现顺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东风公司、顺风公司对货款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风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为法人顺风公司。
在诉讼过程中,东风公司与顺风公司分别向法庭提交了审计报告,证明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
法院最终判决:顺风公司与东风公司对东风公司的5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1、一人有限公司所提交的审计报告能否必然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据。
2、顺风公司应否对东风公司5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齐岳律师观点: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义务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审计报告,已经完成初步的举证义务,但作为债权人可以从一下方面予以审查反驳:
股东与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是否有对应记账凭证、银行流水明细,作为被告应当向法庭提交原始记账凭证、来往账明细予以证实,如不能提供,该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来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本案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仅凭审计报告作为其证明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据,不能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最终也无法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因此,顺风公司应对东风公司5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简介
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学本科,经济法学士。自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商事合同、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民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研究,为多家政府单位、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自执业以来,秉持“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以“法律”为武器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为当事人赢的利益。
古语言:“晨则醒,暮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