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2018年10月1日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李某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文化路东侧的网点房经营百货,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按年缴纳。2019年6月出租人将该房产抵押为他人担保,后王某通过司法竞拍购得该房产的所有权,随即以自己是该房产所有权人且自己要使用为由,要求张某腾出房屋,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齐岳律所观点:
1、 “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买卖、拍卖等物权变动的情形时,原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仍继续有效。
2、承租人有权继续承租房屋,但应向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缴纳租金。
3、王某主张承租人腾出房屋的诉求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其享有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齐岳律师建议:
房屋租赁是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免受损,切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有四个适用条件。
第一,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时,已经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即合法承租在先,所有权变更在后;
第二,租赁物已经交付给承租人使用;
第三,租赁物所有权被出租人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发生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
律师简介
孙旭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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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鲁东大学法学系,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多年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为多家企事业单位、银行、社会团体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知识面广,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思维缜密,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执业期间坚持“尽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尽力提高案件法律效果”的法律服务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