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21-12-03 15:12 浏览次数:326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接受其家属委托后,我所杨世清律师、沈梦茹律师于2021年11月18 向公安机关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的诈骗罪系在缓刑期间内的漏罪,做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2021年11月23日提交检察院批捕,2021年11月24日杨世清律师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齐岳律师观点
       缓刑期间内发现漏罪,应当与在缓刑期内犯新罪有所区别,并非一定需要对其逮捕,批准逮捕应该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如果仅仅因为犯罪嫌疑人存在前罪就对其批准逮捕,并不符合“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本案犯罪嫌疑人犯罪数额较小,且已全部退赔给受害人,受害人亦为其出具了谅解书,所犯本罪与前罪均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符合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条件,对其不予批准逮捕,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羁押,体现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以彰显新的司法理念。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山东省高院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律师简介

杨世清律师 

电话:13375325786

 邮箱:13375325786@163.com

      法学本科,专注刑事辩护,为多家政府单位、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着对当事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的理念,十分重视同当事人建立持久的信任关系,准确了解每位当事人的诉求,并精准地提供最适合的法律服务方案。

座右铭:把每一件简单的事情做好,就是不简单
 

沈梦茹 律师

电话:17800588864

邮箱:903342281@qq.com

      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擅长民商事诉讼和行政法律事务,曾参与处理多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继承纠纷以及刑事诉讼案件,“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自从业以来,一直坚持自重、自警、自励,常学常思 笃做笃行,励志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