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1日10时2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驶出小区时,因未礼让行人、且车速过快,与骑电动车路过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右腿骨折、左手肘部挫伤,住院期间一直由其母亲陪床照顾。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80天,护理期限90天。
李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75689.3元(其中护理费20070元)。
争议焦点:
李某某住院期间,由其已经退休、且领取退休工资的母亲照顾,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是否应予支持?如果支持,应按何种标准予以支持?
齐岳律师观点:
李某某因伤住院期限,由其母亲照顾为双方认可的既定法律事实,因此产生的护理费应当由加害方王某承担。虽李某某母亲有退休工资,收入并未减少,但其护理行为仍然具有金钱价值,对其护理行为产生的补偿费用不能施惠于加害方,从而免除加害方的的赔偿责任,加害方应当对护理行为进行赔偿;
护理费是加害方支付给履行护理职责的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故护理人员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以及有无固定收入并不影响护理人员要求支付护理费用的权利。
法院裁判:
护理费用计算标准按照当地201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对原告提出符合本标准范围内的护理费予以支持。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律师简介
杨敬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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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案件、民商事合同纠纷、工伤等劳动争议纠纷
杨敬崧,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在青岛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从事辅助工作五年,对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有深入了解和研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加入齐岳律师事务所后即与所内律师合作办理了多起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既要秉持恪守法律的严格,又要在每一起案件中尽最大力量,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努力维护好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理念,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每一项诉求,用心为当事人办事、代理好每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