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诉讼时

发布时间:2021-12-29 09:14 浏览次数:792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齐某从银行借款20万元,甲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甲公司为其代偿本息共计262056.13元,甲公司代偿借款后一直向齐某主张偿还借款,但没有留存向齐某主张权利相关证据。直到2021年1月甲公司工作人员与齐某通话录音中,齐某同意偿还借款,但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甲公司因此起诉要求齐某偿还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
争议焦点:

        1、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作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得到支持。
        2、通话录音中的承诺偿还借款,是否能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齐某向银行借款,借款到期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原告甲公司作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后,有权向齐某追偿借款本息。在甲公司工作人员与齐某录音中,甲公司工作人员与齐某协商还款事宜,齐某同意偿还部分款项,故本案不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齐某向甲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262056.13元。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在诉讼时效之后向齐某主张还款,齐某也明确回复还款,由此认定本案起诉没有过诉讼时效,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
齐岳律师观点: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满为由抗辩。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承诺定期还款等,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同时提醒,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3年届满。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以保护交易安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律师简介

赵伟律师
电话号码:13698685293(同微信)
邮箱:zw871027@163.com
擅长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金融类纠纷等
 
        赵伟律师,毕业于鲁东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曾在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辅助工作10年,先后参与审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对于法律人而言,既要恪守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又要坚守法治的人文情怀和人道主义,才能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作为律师,应理所当然地去追求法律正义;但同时,我还是法律人,肩负社会法治责任,法律人的灵魂是有更多温度的,要用温暖的胸襟去怀抱、去接纳、去温暖这个社会。
        秉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努力做好每一个案件,让每个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