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受伤或死亡并被认定为全责,是否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可申请哪些?
宫某驾驶电动车与张某某驾驶的鲁Bxxxx号车辆相撞,造成宫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并被认定为全责,是否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可申请哪些?
交通事故类案件系特殊侵权案件,参与对象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三方主体。由于路权及危险程度不同,法律对本类案件进行了特殊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事故的,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根据具体情形可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即使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伤亡被认定为全部责任,仍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主张赔偿的项目如一般侵权案件相同,但由于行人系全责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机动车方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宫某近亲属12000元,剩余经济损失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按照1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3条
第21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23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