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岳公司法研讨组——利润分配篇
发布时间:2019-08-2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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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形成有效决议,股东原则上不能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份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原告张三系该公司股东,实际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2012年至2017年期间,公司连年盈利,但大股东一直以公司亏损无可分配利润为由拒绝分红,遂原告向法院请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在没有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能否请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但公司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需召开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否则不能要求分配利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因此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前提是必须有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有效决议,否则还需要证明以下两点:一是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二是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恶意不分配或变相转移公司利润。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