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岳民间借贷研讨组——利率篇

发布时间:2019-08-26 16:44 浏览次数:430
借款期限内按约定已支付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利息,应作为偿还部分借款本金,从应偿还的本金中扣除。

 

基本案情

张三向李四出借款项6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还款到期日为2018年9月25日,双方约定利息按年利率48%计算。李四于2018年9月25日按年利率48%向张三偿还了一个月利息24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无还款能力,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李四偿还借款本金,并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48%/年的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李四归还本息之日止。

 

争议焦点

1、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年利率48%计算是否有效?
2、李四按年利率48%计算偿还的一个月利息24万元,对于已经给付的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是否应作为偿还本金,从本金中扣除?

 

齐岳律师观点

1、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的,法院予以支持。
2、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在24%-36%计算的,如果出借人自愿按照约定给付利息,已经给付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3、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息年利率超过36%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已经给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即6万元,应作为偿还本金,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4、李四应偿还张三借款本金594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9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法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