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岳侵权责任研讨组——交通事故试驾责任篇

发布时间:2019-08-26 16:57 浏览次数:378

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4日,被告张三驾驶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试驾车辆鲁BL1234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地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原告李四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

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齐岳律师观点

被告张三作为该车的驾驶人(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长宝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长宝汽车销售公司已经为试驾车辆投保交强险,该试驾车辆符合机动车上路行驶条件。长宝汽车销售公司在被告张三试驾前审查了其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并与张三签订了试驾协议,且无证据证明被告长宝汽车销售公司作为鲁BL1234小型轿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被告长宝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中,首先由被告长宝汽车销售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张三承担赔偿责任,因无证据证明被告长宝汽车销售公司作为鲁BL1234小型轿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被告长宝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