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2日中午,徐某某酒后去村后的一个水塘洗澡,下水后不久,不幸发生了,徐某某沉到水底再没上来。目睹此事小男孩找到徐某某的家人打了110、120,后徐某某被打捞上岸,经确认已经死亡。后公安部门要委托法医给徐某某做死亡原因鉴定(尸检),徐某某家属不同意,并很快料理了后事。2017年10月份,徐某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水塘管理人的村委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种经济损失26万余元。
村委是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作为水塘的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按照什么责任赔偿徐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
因果关系是侵权案件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村委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应按什么责任赔偿,这应当是在确认了受害人的损失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之后来确定。因此,本案中应当先查明徐某某的死亡原因是否为溺亡。假若系溺亡,则村委作为水塘的管理人应当对是否尽到管理责任举证证明,进一步确认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受害人徐某某家属拒绝尸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某某的死亡原因系溺水,因而不能证明徐某某的死亡与水塘管理人的村委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因果关系。既然不能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也就谈不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了。徐某某的家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具有违法性;
(二)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
(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