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岳房屋买卖合同研讨组——房屋溢价损失篇

发布时间:2019-09-12 13:10 浏览次数:523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将位于即墨区某小区房屋转让给李某,房屋总价款100万元,李某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5万元。双方约定于2018年8月31日前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因张某于2018年7月1日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网签手续,致使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张某返还李某购房款5万元;3、张某支付李某房屋溢价损失21万元。3、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用由张某承担。

 

争议焦点

李某诉请房屋溢价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齐岳律师观点

1、张某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网签手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解除;2、房屋溢价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李某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损失是张某的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的实际损失,张某应当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1、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8年7月1日解除;2、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李某购房款50000元;3、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李某房屋溢价损失210000元。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