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现金完成交付

发布时间:2021-12-27 16:16 浏览次数:927

基本案情:
      宋某与郭某是朋友关系,郭某先后两次于2017年9月21日、2017年10月9日与宋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宋某借款现金共计9.14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月利率2.5%,每日逾期按照借款总额的20%计逾期违约金........。同日郭某签署《借据》、《收条》。郭某为取得上述借款,将其身份证原件、驾驶证原件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质押在宋某处。合同到期后郭某因迟迟未偿还借款且联系方式拉黑,宋某无法与郭某取得联系,宋某将其诉至法院。郭某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原告宋某依据《借款合同》、《借据》、《收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以现金交付的借款本金是否实际发生?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宋某与郭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郭某向宋某出具的《借据》、《借条》都是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宋某按约定以现金的方式提供借款,郭某未按时还款,对宋怡主张郭旭偿还本金9.1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过高,宋某自愿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调整,经计算,截至2020年9月11日,两份《借款合同》共欠利息65414.6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宋怡的利息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齐岳律师观点:

       出借人仅以《借款合同》、《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时,对于大额现金交付问题,出借人应就现金来源、流向、交付款项凭据、支付细节、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举证,法官会根据上述信息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只有在出借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现金交付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对现金交付形成内心确信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借贷事实才给予确认。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九条 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律师简介

王廷兰律师
联系方式:13869896221
邮箱:1428748068@qq.com
擅长领域:金融担保、不良资产处置、民商合同纠纷等

        在金融公司从事了三年的法务工作,熟悉诉讼、非诉金融业务,擅长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知识产权业务等。以往的工作经历培养了我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以及敏锐的洞察力。
        成为一名优秀青年律师是我一直以来的梦想,在这件事上我无比坚定,并也愿意为之而奋斗。我始终坚持“做好本职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的执业理念,做好经手的每一个案子,为社会法制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任何一个案件,都要以自己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是我们的第一职业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