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数额相当于保险金额

发布时间:2021-12-27 16:28 浏览次数:960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张某驾驶车辆与李某驾驶车辆相撞,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及时核损及予以理赔,张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法院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鉴定,其车辆损失为59700元,而张某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3755元,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已经达到推定全损的程度,保险公司要求推定全损,并收回残损车辆,张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争议焦点:

        1、本案张某的车辆是否达到推定全损的程度?
        2、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付?
法院裁判:

         涉案车辆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涉案车辆残值后向张某理赔。
齐岳律师观点:

       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当车损数额达到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及以上时,车辆推定全损。此时,司法实务中有两种做法,第一,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向投保人进行理赔,并收回残损车辆;第二,对事故车辆进行残值鉴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车辆残值后向投保人理赔。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因张某的车辆经评估鉴定,其损失数额已接近车辆投保时的保险金额,理应依法推定全损。由于张某在庭审中不同意由保险公司收回涉案车辆,故法院再次委托评估机构对其车辆进行残值鉴定,在扣除车辆残值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对张某进行理赔。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律师简介

刘作栋律师
联系方式:15376887084
微信号:13580142760
邮箱:754343336@qq.com
擅长领域:民商事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规章制度修订

        刘作栋,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深圳市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
        我们每走一步,都是一个新的起点,这一个个起点连接成我们一生的轨迹。不要害怕开始,经历起步时的艰难,方能产生飞跃的嬗变;不要畏惧结束,所有的结局都是一个新的开端。到头来我们会发现,人生如圆,终点亦是起点。不要敬畏太甚,能够主宰你的,永远是你自己。